《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介绍
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2007年4月23日公布的《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和《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必须首先到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并审批,审批通过获准使用的,颁发《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
密码产品如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简称:《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
*境外组织,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组织,包括这些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享有相应特权和豁免权的机构除外。
样本如下: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申请服务内容
我们提供申请《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相关服务内容包括:
(1) 了解客户密码产品的相关密码性能;
(2) 准备客户密码产品的相关说明材料;
(3) 与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就客户进口密码产品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4) 准备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给国家密码管理机构;
(6) 接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就相关申请的询问和质疑;
(7) 领取并签收下发的《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
(8) 为客户今以后使用相关密码产品提供有关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相关的咨询与服务。
《密码产品准用证》审核、签发流程如下图所示
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2009年第18号联合公告,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进口含有密码技术的商品实行密码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首批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的商品共有9个10位HS编码商品,进口单位应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密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同时,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并在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的,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不予放行,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1 |
8443311010 |
静电感光式多功能一体加密传真机(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
台 |
2 |
8443319020 |
其他多功能一体加密传真机(兼有打印、复印中一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 |
台 |
3 |
8443329010 |
其他加密传真机(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
台 |
4 |
8517110010 |
无绳加密电话机 |
台 |
5 |
8517180010 |
其他加密电话机 |
台 |
6 |
8517622910 |
光通讯加密路由器 |
台 |
7 |
8517623210 |
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 |
台 |
8 |
8517623610 |
非光通讯加密路由器 |
台 |
9 |
8543709950 |
密码机、密码卡(不包括数字电视智能卡、蓝牙模块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密狗) |
台 |
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2007年4月23日公布的《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和《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必须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进口许可备案。